融资租赁是一种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交易,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三方当事人,包括租赁合同、供货合同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
法律主观: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有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并由出卖人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
法律分析: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所谓的融资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所指的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出租人,指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会有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融资租赁公司。不过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也会存在只有两方当事人的情况,最常见的就是售后回租。
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融资租赁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当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委托,出资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移给出租人,出租人同时享有因出卖人违反合同规定而造成损失时要求出卖人赔偿的权利。
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为出租人。出租人原则上应为租赁物的所有人,对租赁物享有用益权或租赁权的人可为出租人则属例外情形,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房屋的转租。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租赁物的依据,后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两者缺一不可,构成联立联动关系。所以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
1、法律主观: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基于其自由意愿,选择、受领租赁物;占有、使用租赁物,并据此获得收益;请求相对方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合同违约责任;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和杠杆租赁。 (1)直接租赁。直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承租人申请租赁时,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然后出租给承租人。 (2)售后回租。
3、融资租赁(financiallease)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订立供货合同,根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
4、科目。按期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当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人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5、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租赁物的使用人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承租人已经取得行政许可,当事人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主张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喜来顺财经立场。
未经喜来顺财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