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邓建鹏,本文发表于《人民论坛》2023年第23期
作为区块链技术与数字作品(如数字图像或数字音乐)等相结合的新事物,数字藏品(Non-Fungible Token,国外简称“NFT”,多译作“非同质化通证”,以下依国内行业约定称为“数字藏品”)在数字作品领域引起轰动,影响了作者、发行人、发售平台及买家间的利益分配格局。作为新兴业态,国内数字藏品存在不少乱象与法律风险。因此,需要针对数字藏品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
数字藏品是在区块链系统上,由特定程序生成,基于链上技术标准协议(如ERC-721等)发行的不可复制、难以分割的通证(Token),作为储存在区块链账本中的一个数据单位,以其记载的信息确认所映射的数字作品权利归属。作为非同质化通证,数字藏品与同质化通证(FT,Fungible Token,如比特币)相对,其“非同质化”体现在每个数字藏品拥有唯一数字标识,记载创建时间、交易记录等信息,每个数字藏品独一无二,不可篡改,不可分割,不能互相替代。数字藏品的数字标识成为确定数字作品权利归属、证明原创真实性及体现稀缺性的载体。数字藏品使用区块链技术标识特定数字作品,每个数字藏品映射特定区块链上的唯一序列号。诸如文物外观造型、门票、潮玩、盲盒、卡牌、画作及表情包等都可以“铸造”成数字藏品发布。
数字藏品之于所映射的数字作品,正如房产证之于其所记载的房产。房产可以由多人按份共有,但房产证文本用于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可分割。比特币之类的同质化通证可被分割,分割后不减损各部分的价值。数字藏品之间不能像比特币那样1:1互换。比特币或以太币等同质化通证属于种类物,这决定其无法锚定链外特定资产并提供独一无二的凭证。对于原创数字作品,数字藏品具有界定其权利归属、权利公示及权利证明等功能,为数字作品的交易、流转和收益提供前所未有的技术便利。
在过去,人们可轻易获得无差别的数字作品复制件,数字作品的价值因此被低估,作者创作动力受到压制。数字藏品通过区块链技术手段创造稀缺性(不可分割和不可复制),引发人们对数字作品的收藏欲望——如果收藏者知道某个数字作品存在可被证明的原始版本,他们就有可能渴望得到这个作品。互联网曾为数字作品的低成本复制、传播等侵权行为创造了条件,原权利人自证数字作品权利合法性、寻找侵权证据及维权均存在困难。数字藏品无法复制但容易技术验证,通过发售数字藏品的形式推动数字作品流转,存储于分布式账本的智能合约信息将无可辩驳地证明自身的唯一性。其他人可以拥有显示相同数字作品内容的副本,但只有数字藏品持有人能证明其所访问的数字作品具有可验证的合法来源。因此,区块链技术的运用降低了确权难度。
数字藏品所映射资产的价值是影响数字藏品价值的重要因素。传统艺术品(如梵高的《向日葵》)的价值通常由特定物理载体和内容共同定义。而依托互联网传播媒介,数字作品可低成本无限复制,副本内容完全一样,此时作品对特定载体的依赖可有可无。映射数字作品的数字藏品价值源于数字作品自身的价值,但数字藏品本身的独特性也可能使之成为具有收藏价值的数字资产。数字藏品记载了自身的创建信息、交易信息等独特内容,这些信息可能成为价值来源。例如,2021年6月,万维网之父蒂姆·伯纳斯·李以540万美元的价格拍卖了万维网源代码的NFT。尽管万维网源代码早已公开,持有其对应的NFT并不代表享有万维网相关应用程序的任何所有权,但该NFT的价格仍被认为反映了与其历史意义相称的价值。
自2018年至2020年,国外数字藏品(NFT)市场规模增长了825%,买家增长了144%,卖家增长了113%。据Crypto Slate(cryptoslate.com)统计,在2022年,数字藏品全球交易总量高达555亿美元。一些数字藏品发行和交易案例突破了人们对数字作品价格标准的固有想象。比如,在2021年,佳士得拍卖行以6935万美元天价拍卖了数字绘画艺术家Beeple的作品《每一天:最初5000天》(Everydays:The First 5000 Days),成功竞拍者的加密货币数字钱包中收到代表作品所有权的数字藏品,引起拍卖行业的轰动。又如,区块链公司Injective Protocol将其所有的艺术家班克斯(Banksy)的绘画《白痴》(Mornos)烧毁,随后为《白痴》发行名为《燃烧的班克西》(Burnt Banksy)的数字藏品并拍卖。
近年,国内同样掀起数字藏品热潮。根据2022年世界人工智能大会(WAIC)上发布的中国数字藏品产业发展报告,2021年我国数字藏品市场规模约为1.5亿元,预计2026年将达到150亿元,5年市场规模或增长近百倍。2022年7月,中国邮政宣布成立全球首个元宇宙概念虚拟邮局“元宇宙邮局”,发布元宇宙邮局首套8款AI“航天主题”邮政数字藏品。上海博物馆“海上博物”数字藏品平台及背后的“上博链”是其自行研发的首个数字藏品平台及区块链技术体系。“海上博物”每一次发行数字藏品,均会有一件藏品进馆收藏,最终形成涵盖文物、艺术、创作等丰富内容的线上文化博物馆。总体而言,数字藏品仍在早期发展阶段,区块链技术设施完善、文创能力强、资金充沛、IP资源丰富、宣发实力雄厚及能结合已有产业构建多元化应用场景的数字藏品将大概率胜出。
然而,数字藏品行业还存在不少问题和风险。2022年5月中旬以来,国内大量数字藏品价格出现巨大动荡甚至“腰斩”,名不见经传的平台被传出跑路、清退或裁撤等消息。行业遭遇“寒流”,乱象丛生。Crypto Slate(cryptoslate.com)统计,2022年全球数字藏品交易中46%的交易额涉嫌炒作、对敲,存在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一些新成立的数字藏品平台实际控制人不明,存在极度投机与炒作隐患;一些平台定价规则不明;有的平台出现“老鼠仓”式交易;有的数字藏品版权合法性存疑;一些小平台动辄跑路,导致买家无处投诉。具体而言,数字藏品行业事实上存在不受限制的“发行权”,冲击了数字藏品财产权利的正当性。其常见形式是未经数字作品原权利人许可,发售方擅自为特定作品发行数字藏品,此时数字藏品相关权利的合法性存疑。
在一个区块链平台上火爆的数字藏品项目,可能在另一个区块链平台上被仿冒。比如,借助信息不对称,国内有人冒用NFT小马系列(CryptoHans)的账号,在中国某交易平台发布与之类似的数字藏品,两者的颜色、形象、细节、名称、创作时间等信息几乎完全一致。类似侵权行为使市场充斥大量涉嫌盗版、抄袭等违法事件,各类侵权问题应引起监管机构重视。与诸如网购交易实名制不同,公有区块链上的地址是匿名(假名)的,即使被侵权也难以找到侵权者,相关平台只能下架侵权的数字藏品,同时因未尽审慎义务而可能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这种状况诱导侵权者随意盗用他人作品,发行数字藏品出售,并借用区块链匿名(或假名)交易掩护其真实身份。
在内容方面,一些平台资源有限,所发行的数字藏品的内容同质化严重,行业恶性竞争。如,基于徐悲鸿等著名艺术家的画作而发行的数字藏品同一时间在若干平台发售或拍卖,引起公众争议。国内数字藏品合规要求较高。为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如将数字藏品炒出天价,头部平台多禁止数字藏品再度交易,平台只限数字藏品发行及买家购入后转赠,且转赠时间受严格限制。若数字藏品公允价值不高却被推手炒到天价,可能涉嫌诈骗罪;数字藏品的权益份额化交易,可能违背金融监管法规或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法律风险的忧虑使头部平台的流转模式单一,平台盈利有限,藏品短期升值空间不大,很难使行业长期受买家热捧。多数平台不大可能有能力持续大量发行具有高度创意、引起公众关注的热门文化IP藏品,长期以往,市场萎缩乃情理之中。
通常,数字藏品具有区块链去中心化技术基因,信息不能被篡改,有很高技术可信度与安全性,链上信息公开透明,藏品交易与流通信息可追溯,但这只是基于公有链一般状况而言。而国内数字藏品多依托联盟链或私有链。藏品发行数量和流转信息等关键信息缺乏透明度。基于联盟链或私有链的数字藏品,其数据多被托管于中心化服务器,面临两大风险:第一,如果服务器所属特定公司停止运营,数字藏品指向内容可能不复存在,特定数字藏品可能一文不值,数字资产的权利失去依凭的基石;第二,中心化服务器上的元数据易被修改,导致数字藏品映射的可能不是权利人原本期望拥有的数字作品,侵犯了持有人的合法权利。对小平台而言,这种风险格外突出。此外,在缺乏外部监管,链上信息不透明的前提下,数字藏品发行数量与交易存在暗箱操作。有的平台通过内幕交易,热炒特定藏品。一些平台的创始人或员工持有部分数字藏品,或利用信息优势参与买卖∕拍卖,或通过与第三方联合,哄抬特定藏品的价格,将价格推高后抛售砸盘,获取巨额利益。
一些平台发行的数字藏品价格暴涨暴跌,买家在平台的资金无法提现,平台未严格核实用户真实姓名,诱发一些买家借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收益,实现洗钱意图。一些数字藏品价格缺乏价值支撑,沦为投机工具。“庄家”通过早期交易及其它手段囤积数字藏品,拉高出货,严重危害市场公平。通过调研发现,一些平台存在典型的非法集资或欺诈嫌疑:平台联合所谓的“团长”,这种“团长”有自己所维护的用户群,为特定平台导流,平台据数字藏品销售额给“团长”分成。这类小平台联合“团长”“割韭菜”后跑路,存在欺诈嫌疑,值得关注。这类平台借数字藏品之名从事传销或诈骗,影响行业整体声誉。
其一,要加强数字藏品知识产权保护,妥善处置侵权纠纷。当前海外OpenSea等平台的数字藏品多通过以太坊等公有链“发行”,国内数字藏品的发行则多在平台自己搭建的私有链或联盟链上,个别平台的技术甚至与区块链无关。联盟链信息透明度低,但相对可控。国内平台发售或拍卖数字藏品前,应事先承担审查创建者的数字藏品来源合法性义务,可设置发行人保证金制度,对数字藏品创建者采取实名认证制度,强化事后追责机制,使数字藏品“发行权”被有效控制,减少数字藏品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当发生数字藏品侵权纠纷后,可考虑采用“基于区块链的纠纷解决机制”。区块链的共识机制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智能合约能为解决“适用规范”和“执行依据”问题提供有效方案。当前,数字藏品相关法律或政策还相对空白,基于共识机制和算法信任的智能合约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借助一般性常识和基本合同法原理,高效低成本地解决法律关系不复杂的链上争议。在处理纠纷的裁决作出后,基于区块链的纠纷解决机制将触发智能合约的执行条款,自动执行裁决。这种机制解决了执行难问题,同时也避免了私人治理领域强制执行存在的正当性争议。
其二,监管机构应鼓励各平台的中心化数据存储向多中心存储机制转换,减少中心化存储机构单点故障的可能性。目前国内各平台多源于各自开发的联盟链,各自为政,名为联盟链,但互不联通,实质上近似私有链。未来可经国家出台产业政策,激励各链跨链互联,形成网络节点更广泛的联盟链,实现多中心化存储和多节点治理。未来区块链监管政策可适度调整,监管机构进一步推动联盟链同以太坊等知名公链对接,明确加密资产与加密货币的性质,助力国内数字藏品与国际接轨。基于联盟链或私有链发行的数字藏品,信息公开范围有限,难以充分起到数字作品版权公示效果。单一机构控制的联盟链或私有链易发生单点故障,无法保证藏品买家的权益。鼓励不同平台共同参与创建“公共的联盟链”,有助于改善这一现状。
其三,国内数字藏品为自2021年以来的新生行业,市场规模小,用户数量少,已发行数字藏品的知名艺术家和现象级IP有限,为激励数字藏品赋能数字作品创作,可择机探索推动二级交易市场,及时推动行业配套监管政策的制定,鼓励平台探索数字藏品多场景应用,而非让买家仅限“查阅JPG格式的图片”。缺乏二级交易市场,行业失去活力,难以成长。不支持数字藏品流转的平台对许多买家而言缺乏吸引力,平台没有流转手续费的收入,利润有限。也有一些平台进行寄售功能内测,平台充当提供交易服务的角色,每一次转售平台收取一定手续费。在当前法规空白期,此类平台近似变相成立交易所,游走于法律边缘。因此,行业稳健发展亟需政策与法规明确加持。
其四,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应持续提示风险,推动投资者风险教育,严厉打击欺诈等违法行为。当前数字藏品买家多为行业新手,新入场者很容易存在非理性消费,只关注数字藏品价格涨跌,忽视其内涵与价值。比如,一些买家购入“数字复刻文物”类型的数字藏品时,对特定文物的出土时代、属性、用途及其在历史中的意义并不关心,购入的意图多是以更高价格卖给下家。衡量数字藏品的价值,买家需要关注对数字藏品所映射的数字作品享有何种权利,辨析其底层权利的内涵,正确衡量数字藏品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识别其稀缺性和独特性。如果没有合理的权利或价值作为数字藏品的基础,单纯炒作不可持续。数字作品原著作权人授予了数字藏品持有人部分著作财产权,但其著作财产权的限制程度各有不一。近年海外热门项目“无聊猿”允许数字藏品持有人使用、复制和展示其所购买的特定艺术作品,创作基于艺术作品的衍生作品,如生产和销售展示艺术作品的T恤等。与“无聊猿”广泛授权不同,有的数字藏品原著作权人可能仅授权买家享有访问特定数字作品的有限权利。数字藏品可以作为链外数字作品真实性的证明,在数字作品交易中则可以作为版权证明。但是,版权证明仅意味着该数字藏品所映射的数字作品是正版作品,持有这种数字藏品相当于合法持有作品真实性确认证书,取得访问正版数字作品的资格。原著作权人(或项目方)授予买家权利的大小与数字藏品的市场价格存在直接的相关性。监管者与自律组织对于初入场的买家而言,尤应普及这方面的投资者教育,规避投资风险。
其五,确认数字藏品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鼓励平台深挖数字藏品多重应用场景。国内数字藏品的商业生态尚处于早期,远未成熟。多数平台热衷简单销卖数字藏品,买家则是单纯拥有藏品。“无聊猿”在世界范围内破圈,既有诸多名星追捧,也有知名公司合作。其版权开放原则打破了传统IP的独家授权衍生观念,商业机构或个人可以购买一款“无聊猿”NFT头像,进行自己的商业开发。在数字藏品用户基础改善和流量效应加持下,一些中国商业公司积极拥抱以无聊猿为代表的数字藏品,以之打造品牌形象。有的新平台开辟艺术家IP专区,为艺术家提供创作平台、社群运营,在创作者和用户之间形成更强的IP粘性和价值赋能。在挖掘IP方面,一些专注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广的平台开始出现,诸如“海豹数藏”推出鲁派内画、扑灰年画等山东传统文化藏品。数字藏品行业当前虽然遭遇各种问题,但正面确立其法律属性,借助规范发展之路,行业创意将带来令人瞩目的远景,激发文创领域数字化的动力。
【注:本文获中央财经大学新兴交叉学科建设项目“金融系统安全与区块链监管科技”(批准时间:2021-03)资助】
【参考文献】
①袁康、唐峰:《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基础设施的系统性风险及其监管因应》,《财经法学》,2021年第6期。
②吴云、朱玮 :《虚拟货币的国际监管 :以反洗钱为起点走出自发秩序》,《财经法学》,2021年第2期。
③邓毅丞:《财产性利益的界定标准体系重构——以利益转移罪的认定为中心》,《当代法学》,2022年第5期。
④刘红臻:《宏观经济治理的经济法之道》,《当代法学》,2021年第2期。
⑤王江桥:《NFT交易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及平台责任》,《财经法学》,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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