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hris Duncan & Katrina Lindsay
Chris Duncan 和 Katrina Lindsay 撰写了 Global Legal Insight 第六版区块链和加密货币监管指南的英属维尔京群岛 (BVI) 章节。本章涵盖了英属维尔京群岛与加密货币和区块链相关的法律要求,包括政府态度和定义、税收、货币传输法和反洗钱要求、挖矿和许可要求。
1. 政府态度和定义
英属维尔京群岛已成为领先的离岸金融中心,在面对监管变化、经济挑战和自然灾害时具有弹性、灵活和创新等优势。包括那些在加密货币、区块链技术和 Web3 领域开展业务的公司、机构和个人,使用英属维尔京群岛工具来支持其国际商业活动,以便受益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基于英国普通法的法律体系的熟悉性和稳定性、税收中立待遇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监管和司法制度的商业友好与灵活性。
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与岛上的行业领导者(从律师和会计师到破产从业者和监管机构)密切合作,认识到一个合作的行业将能够更好地满足在那里做生意的人的需求,同时确保管辖管辖区具备识别和降低任何相关风险的能力。
这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监管虚拟资产所采取的方法中显而易见。最近出台的《2022年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案》(“VASP法案”)旨在确保英属维尔京群岛继续遵守国际标准,并遵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关于以下方面的具体建议,这是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征求所有利益相关者反馈、意见和评论的公众咨询过程的结果。
本章将更详细地讨论VASP法案的这一关键特征。然而,从较高的层面来看,VASP法案可以被描述为一部均衡的立法,既相称又相关。从事托管和交易业务的公司被认为对最终用户风险较高,因此会受到较高级别的监管,而其他活动,例如基于创新技术的项目和代币发行(该活动历来由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实体进行),通常不属于 VASP法案的监管范围。
根据VASP法案,“虚拟资产”被定义为价值的数字表示形式,可以进行数字交易或转移,并可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特别排除在外的是法定货币的数字表示,以及针对法定货币、证券或其他可以数字转移的金融资产的金融机构的信用数字记录。
2. 加密货币监管
VASP 法案于 2023 年 2 月 1 日生效。任何希望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内或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内提供虚拟资产服务或充当 VASP的实体都必须经委员会注册。VASP 法案生效时已经运营的 VASP 必须在 2023 年 7 月 31 日之前向委员会提交申请(使他们能够在申请审核期间继续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任何新实体都必须注册在开始 VASP 法案规定的任何活动之前与委员会联系。
注册为 VASP 的申请必须采用委员会批准的表格提出,具体说明所申请的 VASP 注册类别,并附上 (a) 一份商业计划,其中列出虚拟资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b) 拟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负责人的详细信息,包括证明他们满足委员会的适当人选标准的文件;(c) 申请人为履行VASP 法案和 AML/CTF/PF 立法制度委员会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政策和程序;(d) 适用的申请费。
当委员会批准VASP申请时,它将注册申请人,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并对其认为适当的注册施加条件(包括要求获得专业弥偿保险)。
法案将“VASP”定义为以企业形式提供虚拟资产服务,并注册为他人或代表他人进行以下一项或多项活动或操作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
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
一种或多种形式的虚拟资产之间的交换;
虚拟资产的转让,其中转让涉及代表另一人进行交易,将虚拟资产从一个虚拟资产地址或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虚拟资产地址或账户;
保管或管理虚拟资产或能够控制虚拟资产的工具;
参与和提供与发行人发行或销售虚拟资产相关的金融服务;
执行 VASP 法案中规定或条例规定的其他活动或操作。
为他人或代表他人从事以下任何活动或操作的人将被视为进行虚拟资产服务:
托管钱包或保管或控制他人的虚拟资产、钱包或私钥;
提供与虚拟资产的发行、要约或销售相关的金融服务;
提供例如自动柜员机、比特币柜员机或自动售货机等设备,以通过电子终端促进虚拟资产活动,使其所有者或运营商能够主动促进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或其他虚拟货币的兑换;
从事根据《准则》构成开展提供虚拟资产服务、发行虚拟资产或参与虚拟资产活动业务的活动。
实体是否开展虚拟资产服务将取决于相关资产是否构成“虚拟资产”。例如,基于加密货币的衍生产品需要更仔细的考虑,并且可能受到VASP法案或《英属维尔京群岛证券和投资业务法》(“SIBA”)之一或两者的约束。
同样,还应考虑将公司排除在VASP法案范围之外的活动清单,即提供辅助基础设施以允许他人提供服务,如云数据存储提供商或完整性服务提供商负责验证签名的准确性。
虽然不打算专门监管加密货币,但在加密货币、区块链技术和Web3领域运营的BVI实体也可能受到BVI现有监管制度的约束,包括:
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修订版);
SIBA;
2009年《融资和货币服务法》(“FMSA”);
2008年《反洗钱条例》(修订版);
反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行为守则;
2018年经济实体(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法案(修订版)——如果 BVI 公司打算持有与基础技术相关的任何知识产权,则该法案尤其重要。
为了避免重复监管,VASP明确规定,根据法案注册且仅从事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业务的人无需获得 SIBA 或 FMSA 许可。
3. 销售规定
3.1 VASP法案
根据 VASP 法案,虽然没有明确排除,但人们普遍认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内发行或出售虚拟资产的单一行为本身并不是受 VASP 法案监管的活动。然而,如果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一个实体代表另一方提供与虚拟资产发行相关的金融服务以及虚拟资产转让,则可能构成虚拟资产服务,并要求该实体根据 VASP 法案在委员会注册。
3.2 SIBA
SIBA 监管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内投资服务的提供等事宜。SIBA 规定,任何在境内或来自境内从事或自称从事任何类型投资业务的人都必须通过受委员会监管和许可的实体进行。投资业务的定义广泛,涵盖:(i) 投资交易;(ii) 安排投资交易;(iii) 投资管理;(iv) 投资建议;(v) 投资托管;(vi) 投资经营;(vii) 经营投资交易所。
“投资”的定义也很广泛,可能包括:(i) 股份、合伙企业权益或基金权益;(ii) 债券;(iii) 赋予股份、权益或债券权利的文书;(iv) 代表投资的证书;(v) 期权;(vi) 期货;(vii) 差价合约;(viii) 长期保险合同。
虚拟资产是否属于SIBA制度将取决于其是否具有与投资定义中的股票等类似的特征。
此外,建议任何投资虚拟资产领域或通过认购方式接受虚拟资产然后投资更传统资产类别的集合工具就此类活动是否需要注册为基金寻求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建议。
4. 税收
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税务局尚未发布任何有关虚拟资产征税的正式声明。然而,英属维尔京群岛是税收中立司法管辖区,其所得税定为0%,这意味着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实际上不征收所得税。因此,英属维尔京群岛实体无需提交所得税申报表,但必须提交年度经济实体申报。此外,英属维尔京群岛没有资本利得税、赠与税、利得税、遗产税或遗产税。
出于税务目的,根据“管理和控制”等测试,英属维尔京群岛实体可能成为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居民。所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实体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免税,并可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机构或税务局获得证明。此外,英属维尔京群岛实行基于来源的税收制度,根据该制度,英属维尔京群岛实体将根据扣除所有英属维尔京群岛支出后的净收入征税。因此,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外经营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实体,如果是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纳税居民,则其外国来源收入不应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纳税。
在首次代币发行的情况下,交易所运营商需要认识到《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和《通用报告标准》(“CRS”)的影响。
5. 货币传输法和反洗钱要求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相关货币传输法是FMSA,负责监管货币服务业务。FMSA 将货币服务业务定义为包括:
自动柜员机服务;
汇款服务;
支票兑换服务;
货币兑换服务;
汇票或旅行支票的发行、销售或赎回。
虽然一致认为是“金钱”和“货币”指的是法定货币而不是加密货币,但如上所述,VASP 法案中明确排除了根据法案注册仅从事提供虚拟资产的业务服务将不受 FMSA 的约束,将具有特别的相关性,并有助于为许多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例如,涉及将虚拟资产从一个帐户转移到另一个帐户的服务提供商)提供确定性。然而,如果公司被视为正在开展任何不属于 VASP 法案范围的活动,则需要小心,因为上述豁免不适用于这些情况。
同样适用于 VASP 的还有《2022 年反洗钱(修订)条例》和《2022 年反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修订)业务守则》,该守则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将 VASP 纳入英属维尔京群岛AML/CTF制度适用于涉及价值在1000美元或以上虚拟资产的交易。
尽管详细考虑英属维尔京群岛AML/CTF 制度的具体要求不属于本章的范围,但受该制度约束的任何人通常需要执行以下操作:
任命指定个人作为反洗钱合规负责人,以监督其遵守反洗钱法的情况并与监管机构联络(根据 VASP 法案,VASP 必须让此类官员获得 CIMA 批准);
指定人员作为洗钱报告官,充当企业内的报告线;
实施程序以确保正确识别交易对手、进行基于风险的监控(具体考虑交易对手的性质、运营地理区域以及与虚拟资产等新技术相关的任何风险)、适当的记录保留,并对员工进行适当的培训。
此外,委员会还发布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防止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扩散融资指南》,并制定了新的监管要求,以确保中介机构获得与虚拟资产转移相关的充分信息。
根据我们的经验,大多数当事方最好咨询专业的第三方提供商来协助完成此过程。
6. 推广和测试
英属维尔京群岛推出了《2020 年金融服务(监管沙盒)条例》(“沙盒条例”),以鼓励金融科技公司在宽松的监管制度下进行技术创新。沙盒条例的出台是为了以下目的:
希望提供新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的初创企业,这些解决方案涉及目前英属维尔京群岛现行立法未涵盖(无论是明确还是隐含)的金融科技商业模式;
希望测试创新技术以提供可许可的金融服务的初创企业;
已获得委员会许可、希望测试创新技术作为其已批准的金融服务产品一部分的实体。
在VASP法案生效之前根据沙盒条例批准为沙盒参与者的人可以书面通知委员会,表示有意提供与虚拟资产相关的创新金融科技的意图(此类通知被视为申请注册为虚拟资产)。
未根据VASP法案注册或未根据沙盒条例批准的VASP希望根据沙盒条例开展虚拟资产服务并提供创新金融科技的,可以根据沙盒条例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中指出其拟开展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并应用创新金融科技。
7. 所有权和许可要求
英属维尔京群岛对出于投资目的而持有加密货币没有任何限制。虽然目前未经测试,但由于 VASP 法案还处于起步阶段,本文预计投资经理可能需要根据 VASP法案申请注册才能持有这些虚拟资产(如果确定投资经理是代表第三方持有这些虚拟资产)。根据核准经理制度获得许可的投资经理是否也需要根据 VASP 法案单独注册也尚未确定。
同样,虽然尚未经过测试,但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或成立的投资基金,如果打算将虚拟资产交易作为其投资策略的一部分,则可能无需根据 VASP 法案经委员会注册即可这样做,前提是它正在专有的基础上处理这些虚拟资产。
8. 挖矿
加密货币挖矿不属于 VASP 法案的范围,因此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内还是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外的公司进行,挖矿活动仍然是不受监管的活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电力成本较高,因此,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内的挖矿业(尤其是大规模加密货币挖矿)不太可能高效。
9. 边境限制和声明
英属维尔京群岛不对虚拟资产的所有权或进口施加任何一般边境限制。
作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承诺的一部分,2010 年《海关管理和关税法》规定,任何进入或离开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人均应对其行李中或随身携带的任何超过 10,000 美元的物品进行申报,包括硬币、纸币、旅行支票和可转让票据。虽然VASP法案确实要求任何金融服务立法或任何其他与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扩散融资有关的法规中包含的基于价值的条款应被解释为包括虚拟资产,但鉴于这些资产的性质,特别是那些基于或记录在分布式账本上的资产,存在一个概念性问题,即什么将构成此类资产的进口或运输。因此,我们不期望这样的要求适用于虚拟资产。
10. 报告要求
如上所述,就AML法规而言,提供与涉及价值 1000 美元或以上虚拟资产的交易相关的虚拟资产服务的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将被视为正在开展“相关业务”,并需要遵守遵守英属维尔京群岛反洗钱/反恐融资/金融犯罪立法制度,包括遵守“旅行规则”并向委员会和/或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调查机构报告洗钱或其他犯罪活动的嫌疑(如果适用)。
OECD还发布了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的最终版本以及 CRS 的 2023 年更新版,创建了一个跨境报告框架,为提供标准化的加密资产交易信息交换创造了条件。因此,本文预计英属维尔京群岛将会对 CRS 立法框架进行修订,以实施 CARF 的建议。
11. 遗产规划和遗嘱继承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加密货币和其他虚拟资产尚未广泛用于遗产规划和遗嘱继承。
VASP 法案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下的任何其他特定制度都没有专门涉及虚拟资产持有者死亡后的处理。这意味着,原则上,假设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管辖死者遗产的继承,虚拟资产将以与任何其他资产相同的方式对待。与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的许多司法管辖区的情况一样,虚拟资产的所在地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如果资产可以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传统法律冲突规则进行分析,那么在向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遗嘱认证登记处提出申请之前,死者的虚拟资产无法有效地转移给他/她的继承人或受益人。为了处理死者的虚拟资产,需要通过从登记处获得适当的授权来指定一个人作为死者的法定个人代表。可以获得两种类型的补助金:
遗嘱认证书(死者留下明确涉及英属维尔京群岛虚拟资产的遗嘱);
遗产授予管理书(死者没有留下明确涵盖英属维尔京群岛虚拟资产的遗嘱)。
就后者而言,死者将被视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所在地虚拟资产“无遗嘱”死亡——即使他们拥有涵盖其他司法管辖区资产的有效遗嘱。可能出现的主要潜在困难是实际的。也就是说,任何继承虚拟资产的人,从表面上看,通常只有在死者或受益人的个人代表(视情况而不同)拥有或能够获得访问和控制该虚拟资产所需的信息(例如,存储该虚拟资产的钱包的私钥)的情况下,才能访问该虚拟资产。大多数交易所都有将虚拟资产转移给近亲的政策,但这些政策和转移要求因交易所而异,由于黑客攻击和破产的风险,通常被认为是谨慎的做法是避免在任何时间内将大量价值留在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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