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曼昆区块链法律
最近有好几位客户来到律所咨询有关区块链、数字货币涉及刑事案件的相关问题,在咨询当中,我发现客户有一些共性的问题,在此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以便在面对警察询问过程中更从容地应对,万一后续发生什么事情,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也能从容应对警察的询问。
首先一点,如果警察找到你,说你涉嫌某某犯罪时,千万不要慌张,一定要保持冷静,先要确定对方的身份是真实的警察,而不是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要求来人出示警官证,真实的警察会主动展示警官证以表明自己的身份。
确认警察身份这个过程中还有一个现在需要注意到的点:如果来抓捕的警察是你所在地区之外地区的警察,则必须要有你所在辖区派出所的民警陪同,如果没有辖区派出所民警陪同,你可以马上拨打110报警,让当地警方确认来执行任务的警察的真实性、合法性。
在警察来抓你的第一步程序没有问题之后,下面我们就要看警察出示的另一个证件,就是传唤证或是拘留证。那么我们为什么要看这个证呢?因为这个证上面会写明当事人涉嫌的罪名,或是非法经营罪、或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看清罪名之后我们会对自己犯了什么事有个初步印象,以应对警察接下来的盘问。
看警察出示的是传唤证还是拘留证还有一个重要的点,就是决定了接下来的时间,你要待在哪里。
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也就是说,警察仅仅是传唤当事人配合调查的话,最多只有十二小时,超过十二小时则当事人将要被刑事拘留。如果警方不对当事人刑事拘留的话,传唤时间超过十二小时则属于程序违法。
如果警方来到家里之后出示的直接就是拘留证,那么接下来的最少三天,你就要在看守所度过,这里要特别注意,在当事人已经被拘留的情况下,还将当事人带到派出所,可能会涉及程序违法。因为又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可见,法律规定中,立即送往看守所是常态,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是一种非常态。
场景继续回到家里。在警察出示传唤证或者拘留证之后,肯定会现场讯问当事人一些问题,对于如何回答警方的提问,我的一贯宗旨是:假话全不说,真话不全说。
此话怎讲呢?
假话全不说:自然指的是不要跟警察撒谎,因为警察在传唤你或者拘留你之前已经掌握了部分相关事实,问问你从你嘴里说出来只不过是为了求证一下,撒谎没有任何用处,在供述不实的情况下,警方凭借客观证据也可以继续侦办案件,你本人还落个不如实供述,不能争取坦白的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真话不全说:指的是跟案件有关的跟警察说,如果警察问到跟案件无关的事实,那我们可以不用说。所以各位一定要准确理解“真话不全说”的意思,这里并不是教唆跟警察对抗,犹如“烈士”一般。
在警察讯问的同时,肯定会有其他警察进行搜查,搜查家中物品,扣押跟案件有关的财物,我们区块链的玩家一般是手机、数字货币交易所账户密码、冷钱包或钱包私钥。在警察进行搜查时,我们要注意,一定要警察出示搜查证,如警方没有搜查证,要问明没有搜查证的原因,因为刑诉法规定,遇有紧急情况,也可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形下进行搜擦。但是无论搜查时有没有搜查证,见证人肯定是要在场的,同时公安机关的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聘用的人员不可担任见证人,跟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可担任见证人。
搜查时警方要制作搜查笔录详细记录搜查过程,笔录需要有搜查人员、见证人以及被搜查人签字,扣押清单也需要详细记录扣押物品的外观特征。也是需要有搜查人、见证人及被搜查人的签字,此时被搜查的人一定要仔细阅读搜查笔录以及扣押清单,如果记录不真实,及时提出异议。
基本上按照我以往的经验,警察在当事人的家中所作的动作基本就这些。说这些的目的只是让当事人有些基本的认知,从容应对警察的侦查行为,不至于一头雾水,顺便看一下警察有没有程序违法的行为,至于进一步的动作,还是要家属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及早了解相关案件事实,以专业的方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前面说的是警察突入家门,打我们个措手不及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做什么。其实这只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开始,万里长征第一步,与警方的交锋才刚刚开始。下面我就来说一下,如果我们真的不幸被警察抓走,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该怎么办。
一定要让家属第一时间联系律师,争取能够使被羁押的当事人尽快与律师建立起沟通渠道。但是在与律师建立起联系之前,被羁押的当事人肯定已经经历过警方的第一次正式讯问,为何这么笃定的说,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警方在将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的第一时间就会对当事人进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
千万不要幻想更不要说出口电视剧中的情节,我的律师到来之前我不会说话的;我要求我的律师在场一同参与讯问。因为这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中所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写入律师在场权。所以,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只能由当事人自己独自应对。
既然这样,问题就来了,作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应该怎样正确应对警方侦查人员的讯问呢?对于讯问当中的实体性问题,我在前面的内容中已经用“假话全不说,真话不全说”进行了简要概括。下面,我就来说一下在警方进行讯问,制作讯问笔录的过程中,作为被讯问的当事人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
(1)讯问人员配备
在警方对当事人进行讯问时,必须要有两人以上在场,并且这两人必须是侦查人员,而不能是保安、临时工等无关人员;当事人被羁押在看守所的,讯问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而不得在看守所以外的地点进行,如果当事人属于刚刚被采取强制措施,还没有送看守所羁押的,则讯问地点必须是在派出所或者公安局内的审讯室进行。以上这些信息,也是同步记录在讯问笔录的开头当中,所以在最后的讯问笔录签字时,首先就要注意笔录当中记录的讯问人员身份是否合法,笔录中所记录讯问人员是否与实际讯问人一致,讯问地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是真实讯问地点的反映。
(2)讯问时间安排
讯问的时间应该是在一个合理的时间段内。比如警方半夜讯问,不保证当事人的休息,或者通过连续不间断的疲劳审讯,不保证当事人的休息、食物和饮水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变相刑讯逼供。律师在判断侦查人员是否存在疲劳审问的第一个关注点就是每一份讯问笔录中的讯问时间,查看是否存在看守所已经到每日的关仓时间后仍然存在讯问情形(当然,此种情况指的是特别晚的那种,偶尔临时性的加班没有关系),或者在一段连续时间内由不同几组侦查人员轮换不间断讯问或者是只给当事人少量休息时间就继续讯问等非正常讯问情形。因此,讯问笔录中的讯问时间真实记录就尤为重要,当事人在接受讯问时发现讯问笔录中的时间记载不正确的情况下,则要求讯问的侦查人员更改讯问时间为正确的讯问时间。
(3)避免落入“诱导式发问”,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讯问笔录在经过了讯问人员与讯问时间地点之后,就进入正题,也就是讯问笔录的正文部分,在第一次讯问当事人时,会讯问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是否是人大代表,以及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之后便是对案件相关的讯问,在回答问题方面,我已经说过如何回答,这里我想着重提醒一下,小心侦查人员的“诱导式发问”,因为稍不注意,掉进侦查人员诱导式发问的“坑”里,会把许多本不属于你的责任归于你的身上。
最经典的诱导式发问就是“你是拿着这把刀杀人的吗?”问题表面看来是问关于凶器的问题,但是问题本身包含着已经默认你为杀人凶手的内在逻辑。所以,在讯问中要特别小心侦查人员的诱导式发问,如果遇到侦查人员使用诱导式发问的方式提问,一定要详细说明情况,避免掉入侦查人员的逻辑陷阱内。在刑事讯问中,禁止的是刑讯逼供,但是不禁止诱导式发问,所以当事人要特别注意。
在侦查人员记录当事人的笔录时,不会百分之百还原当事人的陈述,而是同民事案件开庭时书记员的记录方式一样,概括当事人陈述的意思。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如果侦查人员记录的笔录当中的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本人现场陈述的意思出现偏差怎么办,当然是要求侦查人员更改笔录,不管他们是否愿意,我们一定要坚持,不让改笔录我们就不签字,或者在笔录末尾写“记录和我所说不一致”。
不要把这个建议当作玩笑,在真实办案过程中,发生过不止一次笔录记录与当事人陈述不一致的情形,当事人基本都是碍于警察的催促快点看看完赶紧签字,或者不让仔细看笔录就让签字,便没有仔细阅读笔录,在笔录末尾签下“以上x页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最后律师阅卷与当事人核对笔录时,发现所记与所说大相径庭。
有的人会认为可以在庭审中提出笔录不是当事人当时真实陈述,这时公诉人就会抡出“三板斧”,“警察讯问时有刑讯逼供吗”“笔录当时看了吗”“字是你自愿签的吗”,基本上三板斧抡出之后,也只有申请查阅同步录音录像才有可能把讯问笔录反过来,但是有了这“三板斧”的存在,法庭基本上也会驳回查阅同步录音录像的申请,采纳讯问笔录作为定案证据。所以说,在讯问进行时及时要求侦查人员修改与自己陈述不符合的地方尤为重要,在侦查人员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签字之后再想改变讯问的内容则是难上加难。
我相信,无论是谁,最害怕的就是在讯问过程中遭受到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使当事人肉体或者精神遭受巨大的打击,以至于承受不住这种打击而做出了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供述。
那么何为刑讯逼供呢?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可知,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上三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刑讯逼供。
可见,刑讯逼供不仅仅包含当事人肉体上所遭受的暴力,也包括精神上遭受的严重威胁。在明确了刑讯逼供的具体情形之后,如果当事人在讯问过程中遭受刑讯逼供,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4)遭受刑讯逼供,维权需要的掌握的证据
首先,就是要牢牢记住被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以及参与讯问的侦查人员。因为当事人在遭受刑讯逼供后,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排除遭受刑讯逼供而获得的笔录,在提出申请时首先就要提供遭受刑讯的线索或者证据材料,这里的线索指的就是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所以,如果当事人遭受刑讯逼供,一定要牢牢记住相关线索,否则在无线索的情况下申请排非,难度无异于登天。
其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要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一个是提供相关线索,另一个途径则是提供相关材料,而材料内容则包括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所以,当事人在遭受刑讯逼供之后,可以向看守所内的管教反映情况,请求看守所内医生对自己进行治疗或者要求转到医院治疗;亦或者可以在监所检察官每日到监室巡仓时向检察官反映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做这些不是为了他们能即时的维护你的权益,只是为了能够留存足够的遭受刑讯逼供的证据,以便后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能够顺利进行,把因刑讯逼供所取得的笔录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
以上这些,是我用了两篇文章的体量整理出来的对当事人来说有用的干货信息,作为当事人来说,千万不要认为掌握这些之后就可以以一己之力与侦查机关对抗。知道这些是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保护好自己是第一要务,剩下的,交给专业的人来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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