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鉴智律师
NFT出圈的一个办法是与真实世界的IP联动。借助已经有一定群众基础的IP东风,乘势而起。如何保证乘势而起的过程顺顺利利,远离纷争?那么,对于平台方来说,IP授权发行NFT的合同怎么签就大有讲究。
这种内容的合同名称一般叫某某IP授权协议或者某某IP合作协议甚至某某IP授权合作协议,即使合同名称略有差异,但其实质内容基本一致,均为在支付合理对价的基础上,确保发行方在发行以及之后运营NFT的过程中,正当合法地拥有相关授权。
甲方授权乙方某某IP(下称“授权作品”)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以及其他为生成、流转、发售、推广NFT数字藏品所必需的全部权利,并且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
为实现本协议约定之目的,乙方有权授予第三方使用授权作品、行使甲方授予乙方之权利,乙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其关联公司。
截至目前,发行NFT数字藏品的IP主要就是《著作权法》项下所称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等。不同作品在不同场景涉及的具体著作权其实并不相同,IP授权发行NFT的过程中,涉及铸造、上链、出售、转让等多个场景,因此,厘清不同作品在NFT发行过程中不同场景对应的相关权利,是草拟最小风险授权范围的第一步。
根据首例NFT侵权案、2022年十大知产案件,在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2022)浙01民终5272号)中,杭州互联网法院以及杭州中院认为:
“首先,从NFT数字作品的铸造流程来看,存在对作品的上传行为,该行为使得铸造者终端设备中存储的数字作品被复制到网络服务器;其次,从NFT数字作品的销售过程来看,系指在交易平台上以出售为目的呈现该NFT数字作品,在作品被呈现的情况下,该展示行为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当NFT交易平台注册用户通过数字钱包支付对价和服务费后,即刻成为平台上公开显示的该NFT数字作品的所有者。换言之,NFT数字作品铸造、交易包含对该数字作品的复制、出售和信息网络传播三方面行为。”但对于NFT交易行为是否受涉及发行权,杭州互联网法院以及杭州中院认为NFT的交易行为并不受发行权规制,但对此,各方仍存在一定的争议。然而,对于平台方来说,如果不将发行权约定到授权范围内,将无法享受“发行权一次用尽”的便利,在NFT的再销售、再赠与上或受IP方的掣肘。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杭州互联网法院以及杭州中院分析的NFT情况针对的仅为原始作品,即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针对演绎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由于涉及的权利人不仅仅为原始作品的著作权人,还包括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和表演者,因此如果发行演绎作品、录音录像作品的NFT,需要尽调核实原始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否已经获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和表演者的相关授权,并应根据尽调核实结果予以调整授权范围。而平台方可以通过审阅原始作品涉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已签署的授权许可协议等文件确认授权链条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并保留审查工作的记录。以防万一,无论核查到什么程度,都建议平台方要求IP方做出拥有完整授权链条的陈述与保证,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伸手党精华版本
在前述授权范围内,甲方授予乙方独占许可, 以便乙方实现其数字藏品发行的协议目的。甲方不得自行或授权其他任何第三方开展授权作品的数字藏品的生成、流转、发售、推广等相关业务。
伸手党精华版本
甲乙双方通过NFT数字藏品所获得的商品交易总额收益(即GMV),按照甲方【】%、乙方【】%的比例进行收益分成。每个NFT数字藏品项目的收益计算方式、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事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双方理解并知晓,发行NFT数字藏品属于创新商业模式,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存在不确定之处,任何一方承诺在现有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基础上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如遭至外部公众、媒体或监管机构的有关问询的,任何一方收到相关通知,应第一时间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在需要的情况下配合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如因监管部门指导或发文叫停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乙方有权在通知甲方后提前终止合作,本合同自乙方通知之日起终止,任何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NFT数字藏品相关纠纷或争议,需要向第三方赔偿或承担其它法律责任的情形,由甲乙双方平等承担相应责任。
NFT数字藏品的授权费用和传统IP授权费用一致,存在3种方式,一是一口价模式。即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一次性支付一笔钱买断,IP方不参与后期运营的分成。此类方式常见于在部分艺术家的单幅作品,以及阶段性热度IP。二是基础+分成模式。三是纯分成模式。此类方式一般适用于相比较来说品牌体量较大或IP体量较小的情况。费用约定事宜主要是商业考量,因此平台方基于多方考虑,约定合适的授权费用模式保证IP方和自己都皆大欢喜即可。
对于平台方来说,NFT数字藏品发行过程中最大的黑天鹅不是来自于市场,而是来自于不确定的监管政策。黑天鹅一旦来临,相关NFT数字藏品项目面临的结局就是清退,在清退过程中,平台方面临的压力不仅来自于IP方的追责,更来自用户的维权。因此,在事前就做好防范,约定如遭遇监管,合同终止,双方互不赔偿就是比较好的风险防范条款。而针对不可控的用户来说,早点退钱防止事态升级由民转刑,就是目前最好的解决方案,平台方如有较好的谈判能力,在签订合同阶段就要求IP方一起参与可能的退钱赔偿方案自然是上上策。但如果分成费用实时结算或按月结算的话,IP方显然也不会如此热衷公益,把到手的钱吐出来,主动给用户退钱。所以在合同签订时,如果是分成的授权费用模式,将结算时间调整为按年结算或者按季度结算,甚至在较长的时间段内预留IP方小比例的分成费用以应对项目清退将极大降低平台方的风险。
明确海外IP的权利主体。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著作权也不例外,海外IP的署名方式、权利主体确定、授权方式等事项因各国法律、行业惯例的不同存在较大差异。如果此时平台方不了解对应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实践惯例,极有可能出现搞错IP方的情况,进而引发一系列大问题。最好的甄别方式自然是请律师。如果海外IP涉及到美国、韩国、日本以及香港地区、台湾地区的视听类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国家版权局已许可了八家境外权利认证机构,包括美国电影协会(MPA)、香港影业协会(MPIA)、韩国著作权委员会(KCC)、社团法人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国际唱片业协会(1FPI)、商业软件联盟(BSA)、日本唱片协会(RIAJ),该等机构有权对涉及我国国内使用该等国家和地区的视听类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的合法性予以认证,亦可作为确定权利人的依据。
明确海外IP的授权区域。理论上来说,如果平台方在公链上发行NFT,那么授权区域应在全球范围;如果在联盟链上发行NFT,那么授权区域可以进行相对应的限缩。
尽管传统IP授权流程、风险点、合同签订在业界中基本程式化,但在IP授权NFT发行领域,仍然充满了未知和潜在风险。对于平台方来说,这是前所未有的机会,但仍应当保持警惕,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以保证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确保合同的明确性。曼昆律师期待新的行业引领者在这个激动人心的领域中实现成功,为数字创意和所有权确权带来更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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